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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奥沙利铂甘露醇注射液
商品名称:辰雅
【成份】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奥沙利铂,其化学名称为:(1R-反式)-(1,2-环已二胺-N,N’)[草酸(2-)-O.0’合铂。
分子量:397.29
辅料为甘露醇、草酸。
【性状】
本品为无色或几乎无色的澄明液体。
【适应症】
用于经氟脲嘧啶治疗失败后的结直肠癌转移的患者,可单独或联合氟脲嘧啶使用。
【规格】
100ml:奥沙利铂50mg与甘露醇5.1g
【用法用量】
静脉滴注。在单独或联合用药时,推荐剂量为按体表面积一次130mg/m,2~6小时滴完。没有主要毒性出现时,每3周(21天)给药1次。调整剂量以安全性,尤其是神经学的安全性为依据。
【不良反应】
1、造血系统:本品具有一定的血液毒性。当单独用药时,可引起下述不良反应:贫血、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有时可达3级或4级。当与5-氟脲嘧啶联合应用时,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及血小板减少症等血液学毒性增加。
2、消化系统:单独应用本品,可引起恶心、呕吐、腹泻。这些症状有时很严重。当与5-氟脲嘧啶联合应用时,这些副作用显著增加。建议给予预防性和/或治疗性的止吐用药。
3、神经系统:以末梢神经炎为特征的周围性感觉神经病变。有时可伴有口腔周围、上呼吸道和上消化道的痉挛及感觉障碍。甚至类似于喉痉挛的临床表现而无解剖学依据。可自行恢复而无后遗症。这些症状常因感冒而激发或加重。感觉异常可在治疗休息期减轻,但在累积剂量大于800mg/m(6个周期)时,有可能导致永久性威觉异堂和功能障碍,在治疗终止后数月之内。3/4以上病人的神经毒性可减轻或消失。当出现可逆性的感觉异常时,并不需要调整下一次本品的给药剂量。给药剂量的调整应以所观察到的神经症状的持续时间和严重性为依据。当感觉异常在两个疗程中间持续存在,疼痛性感觉异常和/或功能障碍开始出现时,本品给药量应减少25%(或100mg/m),如果在调整剂量之后症状仍持续存在或加重,应停止治疗。在症状完全或部分消失之后,仍有可能全量或减量使用,应根据医师的判断做出决定。
【禁忌】
1.对铂类衍生物有过敏者禁用;
2.妊娠及哺乳期间慎用。
【注意事项】
1.本品应在具有抗癌化疗经验的医师的监督下使用。特别是与具有潜在性神经毒性的药物联合用药时,应严密监测其种经学安全性,
2.由于本品有消化系统毒性,如恶心、呕吐,应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的止吐用药。
3.当出现血液毒性时自细电<2000/mm或血小板<50000/mm),应推迟下一周期用药,直到恢复:
4.在每次治疗之前应进行血液学计数和分类,办应进行神经学检查,之后应定期进行。
5.输用本品药液时,不得使用含铝针头或注射用具。
6.因使用本品时低温可致喉痉挛,故不得用冰冷食物或用冰水漱口。
7.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请同时参照最新版本《临床用药须知》。
8.注意:使用前请详细检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切勿使用:(1)药液浑浊:(2)瓶身或瓶口有细微破裂。(3)有棉絮状菌丝团:(4)有异物:(5)药液变色:(6)封口松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对胎儿可能有毒性。本品在孕期禁用。通过乳汁排泄的研究尚未进行,禁用于哺乳期。
【儿童用药】
目前尚无充足的儿童用药安全性资料。
【老年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相互作用】
因与氯化钠和碱性溶液(特别是5-氟脲嘧啶)之间存在配伍禁忌,本品不要与上述制剂混合或通过同一条静脉同时给药。体外研究显示,在红毒素、水杨酸盐、紫杉醇和丙戊酸钠等化合物存在的情况下,本品的蛋白结合无明显变化。在动物和人的体内研究中显示,与5-氟豚嘧啶联合应用具有协同作用。
【药物过量】
尚无解毒剂可供使用。当用药过量时,不良反应将加剧,应进行血液学监测,并针对其毒性反应对症治疗。
【药理毒理】
本品出现铂类化合物的一般毒性反应。出现种属特异的心脏毒性。本品未出现顺铂的肾脏毒性,亦无卡铂的骨髓毒性。本品属于新的铂类衍生物,本品通过产生烷化结合物作用于DNA,形成链内和链间交联,从而抑制DNA的合成及复制。本品与DNA结合迅速,最多需15分钟,而顺铂与DNA的结合分为两个时相,其中包括一个48小时后的延迟相。在人体内给药一小时之后,通过测定白细胞的加合物,可显示其存在。复制过程中的DNA合成,其后DNA的分离、RNA及细胞蛋白质的合成均被抑制,某些对顺铂耐药的细胞系,本品治疗有效。
【药代动力学】
以130mg/m的剂量连续滴注2小时,其血浆总铂达峰值5.1+0.8mg/ml/h,模拟的曲线下面积为189+45mg/ml/h当输液结束时,50%的铂与红细胞结合,而另外50%存在于血浆中。25%的血浆铂呈游离态,另外75%血浆铂与蛋白质结合。蛋白质结合铂逐步升高,于给药第五天后稳定于95%的水平。药物的清除分为两个时相,其清除相半衰期约为40小时。多达50%的药物在给药48小时之内由尿排出(55%的药物在6天之后清除)。由粪便排出的药量有限(给药11天后仅有5%经粪便排出)在肾功能衰竭的病人中,仅有可过滤性铂的清除减少,而并不伴有毒性的增加,因此并不需要调整用药剂量。与红细胞结合的铂清除很慢。在给药后的第22天,红细胞结合铂的水平为血浆峰值的56%,而此时大多数的总血浆铂已被清除。在以后的用药周期中,总的或不被离心的血浆铂水平并无显著升高;而红细胞结合铂出现明显的早期累积现象。
【贮藏】
遮光,密闭保存
【包装】
玻璃输液瓶,100ml/瓶。
【有效期】
18个月。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YBH38062005-2016Z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2531
【生产企业】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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